产权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资监管 > 产权管理

市国资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1

其他

1.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的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003.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5.1

 

其他

2.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兼职的审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5.1

 

3.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

2003.5.27

 

5.企业的改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5.1

 

6.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的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

2003.5.27

 

7.国有资产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5.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

2003.5.27

 

8.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交纳、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其他

9.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

2003.5.27

 

10.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5.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

2003.5.27

 

11.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5.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务院

2003.5.27

 

12.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3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14.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15.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