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资【2016】28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6-04-21
株国资〔2016〕28号
株洲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株洲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株洲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15]23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机动车辆使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副职负责人按照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新任职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从企业内部调剂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再购置新车。新成立企业的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能擅自增加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数量。
(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车辆,以补助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计价标准。
(三)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四)企业上年度亏损、非政策性因素发生效益连续下滑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五)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且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因企业负责人调整等原因提前更新;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六)企业负责人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若排气量不超过2.6升(含)可以继续使用;超过配备标准且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原则上应在企业内部调剂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公务用车。
(七)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并严格按程序公开处置。公务用车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对不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计入年度薪酬,其中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800元/月,副职负责人不超过1500元/月。对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
(九)实行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应
对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第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配置、使用的管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应控制在35㎡以内(含休息室和卫生间,下同),副职负责人应控制在30㎡以内。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三)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家具和办公用品,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
第七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以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管理。
(二)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以及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三)企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
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费用支出的招待活动,包括公务招待和商务招待。
(一)公务招待参照《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株办发[2014]3号)执行。商务招待由企业参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标准。
(二)企业负责人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首选本企业内部食堂、招待所或者协议饭店、宾馆等进行业务招
待。
(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和报销结算,并实行年度招待费用总额控制管理。企业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
流程、发票以及费用明细清单。
(四)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名义虚列、隐匿。
第十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参照《株洲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35号)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不得从事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不得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三)企业要按照国内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交通、住宿以及就餐等费用,超标、超支部分由企业负责人自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按照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株财发[2014]36号)执行。
(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三)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负责人出国(境)的报批手续,从严控
制出国(境)次数和天数。
第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限额据实报销,不计入年度薪酬。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企业负责人担负的职责和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企业负责人报销通信费用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00元/年。
(二)企业不得以货币形式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财经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支出。
(一)企业不得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商业预付卡、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企业不得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以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各种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退休和调离的企业负责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调任文件下达2个月内腾退原企业配备的公务用车和配置的办公用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项目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费用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等,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当纳入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要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控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要积极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