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资〔2017〕51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09
ZZCR-2017-30004
株国资〔2017〕5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株洲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8月3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株洲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及我市《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任期目标分解为年度目标、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平衡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突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引导企业服务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积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在增强城市经济发展实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五)突出任期考核,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强化资本经营和企业信用维护,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六)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经营,防控风险,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企业应对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考核,签订业绩合同,明确业绩目标和奖惩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派驻企业监事会。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副职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
评价体系,根据各副职负责人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副职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适度拉开差距。
第八条 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效实施全员绩效考核,促进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按规定报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签约人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如下:
(一)竞争类企业,主要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场竞争能力。承担了政府性投资和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还应考核政府性投资和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主要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管理评价指标等。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权重、计分规则、管理评价指标的考核内容等,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二)功能类企业,在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的同时,加强对保障地方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功能性业务和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企业承担专项任务的资本占用情况和回报水平,适度调整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权重。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投资额(政府性投资额、经营性投资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长期负债比率、置换政府债务偿还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融资成本率、政府重点工作月度评价指标、管理评价指标等。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权重、计分规则、管理评价指标的考核内容等,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并同时引入社会评价结果纳入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社会公众满意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营运成本、费用率、置换政府债务偿还率、管理评价指标等。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权重、计分规则、管理评价指标的考核内容等,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安排、任期目标分解情况,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及实际经营状况,将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值,且不低于任期目标本年度分解值加上年度欠完成值。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三)签订责任书。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可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五)因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的事项;
(六)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自评。元月底前,企业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分析,将自评总结分析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审计。(1)市国资委确定对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审计约定书。(2)中介机构与企业见面,就约定审计事项与企业进行交流沟通。(3)中介机构正式开始现场审计。(4)中介机构完成现场审计后,就约定审计事项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初稿。
(三)审核。市国资委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四)计分。市国资委根据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初稿,按照考核办法、计分规则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计分。
(五)沟通。(1)市国资委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反馈给企业征求意见。(2)经营业绩指标初步考核结果与企业实际情况有出入,企业反映有不同意见的,市国资委复核无误后修正计分。
(六)报告。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最终确定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七)通知。市国资委行文通知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签约人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指标包括营业收入三年平均增长率(或三年总额)、利润总额三年平均增长率(或三年总额)、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率、投资额三年平均增长率(功能类企业)、社会满意度(公益类企业)、管理评价指标等。具体任期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权重、计分规则、管理评价指标的考核内容等,根据企业分类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发展要求,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将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三)签订责任书。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并将各年度主要生产经营指标预算分解情况、预计各年度重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情况报市国资委。每年5月底前,企业应将任期经营责任书执行进度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因企业重组导致企业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应予修订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长批准后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行文通知企业,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总分(满分)100分,其中:业绩考核指标90分(含政府重点工作月度评价指标),管理评价指标10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90分,为A级;80分≤考核得分<90分,为B级;60分≤考核得分<80分,为C级;考核得分<60分,为D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谈话制度。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C级及以下,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企业,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职务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负责人。对因筹建、改制、重组、搬迁、关闭停产(半停产)等原因,企业处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负责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党建工作涉及有关企业负责人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日常管理的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相关办法对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