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资〔2017〕52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09
ZZCR-2017-30005
株国资〔2017〕5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管国有企业工资
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株洲市市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3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株洲市市管国有企业工资
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市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市《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水平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员工收入分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结合,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确定与企业性质、功能定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坚持市场化改革与有效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逐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科学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水平,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各项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制度为中心的员工薪酬调控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预算体系的员工薪酬预算保持一致。
第七条 企业按照不同功能定位,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三类。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分类监管,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本办法所称公益类企业,是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功能类企业,是指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实现特定功能,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地方经济运行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有机统一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竞争类企业,是指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企业。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统一口径、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普通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内退人员等类别分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其中: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有关考核薪酬办法及业绩考核目标做出预算安排;普通员工工资总额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至十五条有关原则编制;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离岗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算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编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普通员工,是指除企业负责人、离岗内退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与企业经营效益指标挂钩的工资浮动机制,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一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依据,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年度经营效益指标目标值、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以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确定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企业经营效益指标综合增减幅度=∑(经营效益指标增减幅度×权重)
第十一条 公益类企业经营效益挂钩指标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资产三项指标,其中:营业收入指标占权重35%、利润总额指标占权重35%、净资产指标占权重30%。
第十二条 功能类企业经营效益挂钩指标为投资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四项指标,其中:投资额指标占权重30%、利润总额指标占权重30%、营业收入指标占权重30%、净资产指标占权重10%。
第十三条 竞争类企业经营效益挂钩指标为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三项指标,其中:利润总额指标占权重50%、营业收入指标占权重30%、净资产指标占权重20%。
第十四条 企业预算年度经营效益挂钩指标较上年增长的,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总额增幅按效益增幅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孰低的原则进行调控:
(一)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
(二)企业员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且为2倍以下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
(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
第十五条 企业预算年度经营效益挂钩指标较上年下降的,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同比例减少。若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企业普通员工工资总额可不予减少。
第十六条 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转型、引进创新型人才、实施人力资源储备等特殊原因,需对工资总额申请进行特别预算的,申报预算方案应说明具体理由,申报前应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有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投资额、净资产、工资水平及员工人数等数据,应按规定口径据实编报,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企业集团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负责审议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汇总形成集团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应在预算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监事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
(二) 企业上年度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差异分析;
(三) 企业预算年度经营效益指标目标值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说明;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结算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本部和所属子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企业集团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及时将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自主分配。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以岗位绩效贡献为主要分配要素、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差异化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集团内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员工与子企业员工、关键岗位与普通岗位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严格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不断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发布上一年度工资指导线前,按以前年度工资指导线预算。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发布的上一年度工资指导线与以前年度工资指导线有较大差异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相关规定对工资总额预算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工资总额预算报告或者报送预算报告不符合编制要求的企业,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对于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工资总额预算予以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8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时抄送派驻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结,企业应依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按照本企业工资制度和本办法第二章之相关规定,对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清算情况报市国资委。清算报告应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预算执行中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经营效益指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分析评价,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经市国资委核准确认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并确认有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情况,由市国资委按规定向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
道。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企业每月应结合年度经营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发放进度,并于预算年度8月底前,将工资总额预算进度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执行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审计报告和派驻企业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范畴。
第三十二条 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营效益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企业,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预算及相关费用预算中扣除外,市国资委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考核扣分、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管理,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上市公司的工资总额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