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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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资委政务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3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6]13号)及《株洲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精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推动我市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全面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在履行监管职能和为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监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守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监管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凡应该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适时公开。

  第四条 市国资委机关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受理向市国资委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等事项。

  第五条 向监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

  (一)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工作相关政策;

  (二)出资人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等事项;

  (三)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事项;

  (四)监管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事项;

  (五)监管企业评优评先、厂务公开、企业文化建设、文明创建等事项;

  (六)市国资委机关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办事要求、服务承诺、承办期限、办理结果、投诉方式、受理投诉的机构、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事项;

  (七)市国资委机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责任目标考核结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选拔、任免等应予公开的事项;

  (八)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行政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主动公开

  1、相关科室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2、相关科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判定进行保密审查;

  4、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5、通过多重渠道手机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6、做好所公开的信息的存档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相关科室可以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交由相关科室处理。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授权经办科室审批批准。

  (二)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市国资委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市国资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科室给予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属于市国资委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公开形式:

  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以计算机可读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磁盘复制件;

  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集中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五)其他方式。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任承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予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委监察室负责受理监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委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