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2017-09-13
为规范我委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机关,我委决定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职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拟选聘常年法律顾问一名,聘用年限暂定一年。
二、选聘条件
(一)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4、有10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聘为市国资委法律顾问:
1、受过刑事处罚;
2、律师及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组织或机关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适合作为市国资委法律顾问的情形。
三、选聘程序
1、报名。此次选聘可以采取现场报名、邮寄纸质文件、发送电子文件方式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30日(不含休息日)。
报名地点: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市国资委203室)
联系电话:28686553
通讯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18号 邮编:412007
电子邮箱:zzgzzcfg@163.com
报名须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同时提供学历证书、职务职称证书、律师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所发表的专著或论文简要。
2、资格审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聘工作的始终。
3、综合考察。市国资委派出考察组,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经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人选。
4、报委党委会决定。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后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党委会决定。
5、签订聘用协议,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株洲市国资委法律顾问报名表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2日